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

时间:2021-12-29     来源:亿利华    关键词:亿利华     浏览量:5156
  填写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有危害和不良影响的物质,包含天然有毒有害物质和人工合成有毒有害物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指下列物质。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包含GB36600规定的85个项目等)。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2个)。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详情查看附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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